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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申报2015年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技术改造及部分现代装备制造业)补助资金的通知

点击:1114时间:2015-09-06 00:00:00 来源: 绍兴智造

信息来源:市经信委

越城区经信局、市直各开发区经发(贸)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转型升级步伐,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分别以浙财企(2015)47号、浙财企(2015)54号文下发了《关于下达2015年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部分)的通知》及《关于下达2015年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工业和信息化部分)的通知》,安排我市2015年浙江省工业及信息化财政专项(技术改造及部分现代装备制造业)补助切块资金,根据浙经信投资(2015)144号《关于2015年省工业及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及部分现代装备制造业资金)安排事项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5)255号《关于中药现代化资金安排事项的通知》及浙经信投资(2015)195号《关于落实工业机器人购置奖励政策的通知》的要求,现就申报2015年省工业及信息化财政专项(技术改造及部分现代装备制造业)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及范围

  (一)申报原则

  按照“高起点、重转型”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符合省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规划的要求,重点支持“机器换人”和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报项目范围

  1.技术改造资金

  技术改造资金重点用于安排《2015年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浙经信投资(2015)112号]》项目,安排重点先后为:

  优先确保《2015年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省级百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

  统筹安排列入2015年度省船舶、电子信息、小化肥和中药现代化改造重点计划项目。

  适当兼顾《2015年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省级百项新兴产业示范项目和省重点其他技改项目。

  如上述范围内项目未达到安排要求,可安排《2015年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市、县项目),也可安排列入《2014年省重点技术改造计划》,已建成投产且未获得过国家和省财政补助项目的省级重点项目。

  2. 现代装备制造业资金

  现代装备制造业资金主要安排奖励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奖励办法如下:

  对于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按照设备款的10%给予财政奖励。本奖励政策所指的工业机器人按照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即:自动控制的、可重复变程、多用途的操作机,可对三个或三个以上轴进行变程;可以是固定式或移动式;在工业自动化中使用)。

  3.申报的技术改造项目以2014年1月1日后完成项目直接投资额(直接投资额是指项目备案或核准后用于设备购置、技术转让、软件及研发费用,不包括土建费用和征地费用)为补助基数,按统一比例予以补助。

  船舶、电子信息、小化肥和中药现代化改造重点计划项目按完成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所列的投资内容为补助基数(不含流动资金)。同时结合省技术改造补助资金总额中所占比例安排。

  现代装备制造业资金(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奖励资金)使用范围: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立项并取得发票(或项目合同)的智能化改造项目中购置的工业机器人。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技术改造资金项目

  申报材料按照《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1.2015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技术改造)补助资金项目申请报告书(提纲见附件1)

  2.2015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3.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环评批复等附件。

  4.由入选参与绩效评价机构库或经政府采购中标的具备财政服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见省经信委网站-投资处子页-公告公示栏)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并需要统一填报“2015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技术改造)补助资金项目投资额汇总表”(见附件3);审计报告应反映项目形象进度情况和项目贷款情况,对重点研发人员工资(需附研发小组名单)、研发过程中的其他费用、项目建设起始时间、设备购置时间、实付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审计报告对于上述内容不作说明的,视为无效审计。

  5.2014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6.项目所应用或取得的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或受理通知书)、实用新型专利、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等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证明材料,成果转让合同。

  7.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报现代装备制造业资金(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按照浙经信投资(2015)195号《关于落实工业机器人购置奖励政策的通知》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1.工业机器人购置奖励申请表(附件5)

  2.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3.设备购置合同、发票

  4.设备相关说明材料(附设备照片)

  项目单位按隶属向越城区经信局、市直各开发区经发(贸)局提出申请,由越城区经信局、市直各开发区经发(贸)局汇总(附件4)并行文上报,绍兴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安排并公示后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备案。

  三、申报程序及截止时间

  请越城区经信局、市直各开发区经发(贸)局于9月10日前,将拟申报项目资料汇总报送绍兴市经信委和绍兴市财政局(各二份)。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其他要求

  申报项目不得合并申报,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及省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安排。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通报并取消申报资格。

  联系人:绍兴市经信委投资处: 陈教亮   电  话:85156960

            绍兴市财政局企业处:  江   电  话:85209657

  

  

绍兴市经信委

 绍兴市财政局

  2015年8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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