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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工业强镇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点击:1083时间:2017-07-31 08:18:20 来源: 省经信委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统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强县(市、区)建设试点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8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工业强县(市、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1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15〕51号),及时反映重点工业镇转型升级成果,建立健全工业创强激励机制,进一步夯实工业强省、制造强省建设基础支撑,现就做好2016年度全省工业强镇综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全省工业强镇综合评价对象为2016年度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00亿元以上的建制镇,不包括纳入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统计体系的镇(名单见附件1)。

    二、评价指标

   统筹考虑规模、速度和质量效益,设置7个评价指标项,总分100分,具体评价指标为:规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绝对值、增速)、规上工业利润总额(绝对值、增速)、规上工业增加值率、规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规上工业劳动生产率、规上工业单位用地增加值、“三名”企业培育情况(指标权重及解释见附件2)。

    三、评价方法

    运用功效系数法,将主要评价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后,采用综合加权法计算评价得分,作为年度综合评价排序的依据。

    四、评价程序

  (一)请有关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组织辖区内参加评价的镇,做好《2016年浙江省工业强镇综合评价主要指标数据表》填报工作(见附件3),于8月4日前将纸质材料、证明文件和电子稿报所在设区市经信委。

   (二)请各市经信委会同统计局,对指标数据表及相关文件汇总、审核后,于8月11日前报省经信委。

   (三)省经信委会同省统计局,对各地报送数据进行复核、评价计分,公布评价结果。

  省经信委联系人:陈伟健,电话:0571-87058091,传真:87056922,电子邮件:cyc@zjjxw.gov.cn

      省统计局联系人:徐 璐,电话:0571-87052796。


附件:1. 参加评价的镇名单

      2. 2016年浙江省工业强镇评价指标及解释

      3. 2016年浙江省工业强镇综合评价主要指标数据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统计局


                                      2017年7月24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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