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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5G 基础建设和应用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点击:1117时间:2020-04-07 15:01:29 来源: 绍兴智造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抢抓发展机遇,加快推进全市域 5G 基础建设和应用,着力打造全省 5G 基础建设先行区和产业应用示范区,结合绍兴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一)科学高效编制布局规划。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 编制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规划成果纳入本地经济社 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内容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土地利 用、交通设施建设等规划有机衔接,确保落地。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须明确铁塔、基站、管线、机房等相关配套设施 的布点、规模及相关建设标准和控制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 设等部门要加强 5G 基站建设的协同推进,以专项规划为审批依据,将基站建设纳入新建建筑物规划报建审核、设计图审、施工 验收工作,预留好 5G 基站建设所需机房、电力设施、管井和天面空间等建设空间,做到通信基础设施与主体建筑物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加大社会公共资源开放力度。各区、县(市)政府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优先免费开放公安、城市管理、电力、 交通运输等相关单位各类杆塔资源,加快推进建设集通信基站、道路照明、治安监控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智慧塔杆”。免费开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共场馆、公共绿地等所属公共设施以及公路、铁路、水路、城市轨道、枢纽站场等交通设施和政府投资各类工业项目所属空间或建筑物,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并提供相关便利,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基站建设和运营维护中违规收取额外费用。规范开放住宅小区共用空间,依法合理使用住宅小区共用空间建设 5G 基站,物业公司不得对 5G 基站建设违规收取相关费用。坚持公开公平、共建共享原则,支持铁塔公司和其他有资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承建基础设施。各级建设部门要督促物业企业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移动通信网络覆盖工作,支持 5G 基站建设与维护。

(三)强化要素资源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尽可能在存量建设用地上选址。需新增建设用地的, 各区、县(市)政府须将其纳入年度用地盘子,尽可能解决建设落地空间指标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帮助基础电信企业(指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铁塔绍兴分公司和广电有线网络公司,下同)项目落地,或在其他项目建设时采取配建等方式落实。

电力部门应尽最大可能,采取直供电方式支持通信基础设施 建设和智能电表改造。市场监管部门应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 便利,依法查处相关电价违法违规行为。发改部门要鼓励引导基 础电信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基础电信企业采取独立组网模式新建基站,可根据实际情况 适当予以奖励,具体由各区、县(市)政府制定相关细则。

(四)切实保障基础设施运维。全社会负有保障基础设施正 常运营的职责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通信基础设施。 公安部门要加大力度依法依规打击破坏通信基础设施的行为,依 法严惩危及网络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各建设(投资)单位因城 市建设、道路建设确需改动、迁移通信塔杆、管线、基站、机房 等设施的,应当征得设施产权人同意,并承担改动或迁移所需费 用,赔偿相关损失。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加强频谱资源管理,加大 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确保 5G 频谱资源有效利用。

二、支持 5G 应用

(五)大力鼓励示范应用。支持基础电信企业积极拓展 5G+工业互联网应用,参与城市管理和公益事业重大工程建设。鼓励各地企业积极申报“5G+应用”项目,对列入市级及以上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重点项目计划的“5G+应用”项目,按《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绍政办发〔2019〕26 号) 第 14 款“加快推进智能化改造”有关精神予以奖励。对列入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制造精品”目录的产品,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8 号)“政府优先采购创新产品”条款,实施政府首购制度。重点支持 5G 重大创新产品应用,属于首台(套)产品的,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实施首购、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

(六)大力鼓励融合应用。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参与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深入融合; 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参与智慧城市、智慧园区、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安防、智慧文旅深度融合,打造若干 5G 应用先行区。

(七)大力鼓励创新应用。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参与大专院校、 各类研究机构组织的 5G 创新应用项目和赛事活动,并给予重点倾斜。

三、加快 5G 产业培育

(八)鼓励开拓市场。对企业研发的射频芯片及器件、中高 频器件、全制式多通道射频单元、微波器件、天线和光器件、光 芯片、光模块等产品,为 5G 设备厂商量产配套,且年销售首次达到或超过 50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对企业生产的小基站和微基站、高端光通信产品、网络产品、光模块、光芯 片等 5G 核心设备进入电信企业集中采购名录,且年销售首次达到 50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

(九)鼓励开展产业链项目招商。鼓励各区、县(市)政府 加大“5G+”产业链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对特别重大的支撑性、 引擎性、“优高好”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十)完善产业生态。鼓励各区、县(市)政府扶持发展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对首次经批准成立,且服务对象超过 30 家以上的,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首次经批准成立,且服务对象超过100 家以上的,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50 万元奖励。

四、优化服务环境

(十一)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最 多跑一次”要求,为 5G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快速、高效审批服务。电力部门要建立基站用电报装绿色通道,提高通信设施用 电报装效率。

(十二)营造良好建设氛围。各级宣传部门与新闻媒体要利 用多种渠道和途径,开展 5G 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普及各类科普知识,推广各地各部门支持、参与、配合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的 好经验、好做法,营造人人支持参与 5G 建设应用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附则

(十三)本意见中涉及奖补政策的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涉及奖补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十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十五)本意见所涉政策由县级政府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本文条款中明确由市级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十六)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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