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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申报通知 | 2021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已经开始!

点击:1046时间:2021-07-23 20:54:06 来源: 绍兴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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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 “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 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产业创新体系,着力提升企业 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 〔2019〕12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商有关部门,现 就组织开展 2021 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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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工作安排 


2021 年制造业和建筑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参照浙 江省《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规范》(DB33/T 2105—2018) 和《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规范》(DB33/T 2104—2018)(以 下统称《评价规范》)执行;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 原则上参照制造业评价规范执行。《管理办法》和《评价规范》 中指标要求有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指标为准。 

(一)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须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认定为设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且满足《管理办法》《评价规范》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要求。 

(二)申报重点领域 

支持“三大科创”高地、415 产业集群、10 大标志性产业链、企业创新共同体等相关领域重点企业建设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申报方式及要求 

●1.今年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到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事项在线办理

(https://recept.zjzwfw.gov.cn/online/accept#/accept/entry?mat 

terType=powerDirectory&matterId=101201068&userType=legal)。 

●2.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运行情况表等材料及附件(无须报送纸质材料)。省属企业上报地区选择浙江省、各市本级企业上报地区选择对应市本级、各县(市、区)企业上报地区选择对应县(市、区)。事项在线办 理默认企业上传材料截止时间为 8 月 6 日。 

●3.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数量实现限额推荐,具体按规上企业数占全省比例,结合 2020 年获得省级有关激励、支持建设的示范区、技术创新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制造业、高技术服务 业企业申请名额详见附件(宁波名额参照去年基数);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数量按各设区市推荐,其中杭州市、宁波市总数不多于 4 家,其它地区总数不多于 2 家。 

●4.各地经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审核确认,审核意见于 8 月 13 日前通过审批系统(另行通知)提交至省经信厅,纸质推荐文件及汇总表于 8 月 13 日前寄送省经信厅技术创新处并抄送省技创中心。属地有建筑业企业参加认定的,须同时将推荐文件 1 份寄送至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其它事项 


★(一)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及更名、主体变更,需要申请主体变更的,通过向当地经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当地经信部门审核后一并行文报我厅统一办理。 

★(二)申报企业税务和海关涉税证明由我厅和相关部门统一处理,不需地方和企业办理。 

☑省经信厅联系人:章许旷野,联系电话:0571-87058112。 

☑省建设厅联系人:涂宝伟,联系电话:0571-81050839。 

☑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联系人:潘婷婷,联系电话:  0571-88229695; 

☑申报技术咨询联系电话:1586719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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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制造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加快发展县企业不低于1亿元);建筑业企业结算收入不低于15亿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投入、运行和激励机制健全,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企业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关键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和产学研活动的能力,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制造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200万元(加快发展县企业不低于800万元),建筑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四)企业有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制造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分三档执行):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及以上的企业为1.5%、10~10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为2.0%、10亿元以下的企业为3.0%;建筑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企业结算收入的比重≥0.5%;高技术服务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2.5%。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制造业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加快发展县企业不低于30人);建筑业企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数不少于50名;高技术服务企业服务开发人员数不少于50人。

(五)已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年以上。

(六)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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