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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经信委 绍兴市科技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点击:1285时间:2016-08-16 00:00:00 来源: 市经信委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装备制造业发展,根据《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520号)和《绍兴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绍市工转升〔201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智能纺织印染装备、高效节能环保装备、机器人与智能制造装备、关键基础件、新能源汽车及先进交通装备、现代物流装备、光伏及新能源装备、现代医疗设备与器械、现代农业装备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首台(套)产品是指本市范围内企业首次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并经用户单位使用的单机或成套装备及关键核心部件。

  第四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科技局负责我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以下简称首台(套)产品)认定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经过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二)产品创新程度高。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产品须在近三年完成研发且已应用于重大工程或相关领域,能够提供至少一项产业化应用案例。

  (五)申请单位有较强的设计制造能力。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且能够实现批量生产和销售,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第六条  申报和认定程序:

  申请企业向所在区(县、市)经信局或市直开发区经发局提出首台(套)产品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当地经信(发)局会同科技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行文上报市经信委。申请单位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

  (一)绍兴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附件1)、绍兴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表(附件2)和绍兴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材料承诺书(附件3)。

  (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

  (六)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七)产品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

  (八)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九)两名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相关行业的专家出具的首台(套)推荐证明书。

  第七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评价工作能力和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首台(套)产品评价工作,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或要求申请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八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科技局对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经综合评审后确定初选名单,并在绍兴市经信委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

  第九条  认定为首台(套)的产品,优先推荐列入市自主创新产品与优质产品目录、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采购目录和国家、省有关专项计划。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对其提交的各种材料真实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台(套)产品认定的单位,经调查属实的,撤消已授予的首台(套)产品资格,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首台(套)产品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经信委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绍市经信[2016]106号(绍兴市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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