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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经信委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1562时间:2018-03-23 00:00:00 来源: 绍兴市经信委

各区、县(市)经信局,市直各开发区经发局:
  现将修订后的《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3月15日
  


 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战略,着力补齐科技创新第一短板,促进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形成,进一步提高我市制造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技术服务能力和技术竞争能力,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区域起重要导向作用的示范体,引导和推动全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和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是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与开发。结合市场分析,重点从事中长期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新工艺、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商品的产业化试验,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专有技术。
  第四条    产品和技术的决策咨询。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技术进步规划的制定,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评估和论证,对企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第五条    产学研联合和对外合作交流。开展与对外技术合作和交流,不断提高企业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进行应用性研究;充分利用企业外的研究开发力量和成熟的技术成果,提高企业多渠道运用技术资源的能力。
  第六条    人才吸收、凝聚和培训。建立更加灵活的人才引进集聚和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凝聚企业现有科技人员。加强企业科技人才的服务和培训,为企业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
  第七条    行业和区域特色产业的服务。分析市场需求,跟踪和研究行业和企业技术发展趋势,利用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发挥技术的集散和辐射、信息集聚和扩散、技术服务和咨询、产品试验和检测、人才交流和培训等作用。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企业在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全市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体制和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第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单独立账。
  第十一条     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中心职工总数的30%以上;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占职工总数2%以上。
  第十三条    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企业不少于与一家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第十四条    企业在认定前两年内没有确定的偷漏骗税、走私违法、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等行为。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六条  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按要求填写《绍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运行情况表》、《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并附上加盖企业公章的上年度企业相关统计和财务报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107-1表、107-2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合并计算,并提交各相关下属企业相应的报表,并根据评价指标提交必要的佐证材料及无偷漏骗税、无走私违法、无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等的纸质证明材料,经所在区、县(市)或市直开发区经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经信委。
  第十七条市经信委按照《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评价,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发文公布。

 

第五章  评  价
 

  第十八条  依据评价标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有关通知要求填写《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评价表》、《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经所在区、县(市)或市直开发区经信部门初审后,报市经信委。
  第二十条  市经信委对上报评价材料等进行核查、评价,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得分低于6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上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企业评价为不合格。

 

第六章  调整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因企业变更、更名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更名的,由企业提出更名调整申请,附工商登记或更名相关材料,经区、县(市)或市直开发区经信部门审核后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会同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对调整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审核确认,无误后同意其调整。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评价为不合格;未按期上报评价材料以及经查证评价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企业自行要求撤销;技术中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七章  有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荐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开发的技术创新项目、新产品新技术优先推荐省级技术类项目计划、省级优秀新产品新技术或省级以上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
  第二十五条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印发的《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绍市经贸投资〔2008〕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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