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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智能化改造方面政策条例

点击:1374时间:2020-04-03 12:21:32 来源: 绍兴智造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制造强省建设战略和县委县政府“打造创新型城市,建设现代化新昌”目标,奋力打造竞争力一流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数字经济第一县和“未来工厂”标准地,结合新昌县实际,制定如下部分有关智能化改造方面的意见:

1.推进产业数字化改造。以促进5G、AI、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同制造业深度融合为重点,高水平推进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对企业实施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并按规定备案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入总额的15%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工业与信息化或两化融合类示范企业如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试点企业、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各给予20万元奖励;被评为县级、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奖励。对县里组织开展的轴承、机械、胶囊等行业的“企业数字化制造,行业平台化服务”工作进行年度评价,对平台内数字化应用成效持续提升明显的企业当年给予奖励15万元。

2.鼓励企业加大对人工智能产品的开发和应用。对被评为省级人工智能行业应用标杆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人工智能优秀解决方案(产品)并在县内制造企业实现批量推广(不少于10家)应用的本地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被服务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购买使用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促进传统优势制造业优化升级。凡年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下的企业,在本县组织实施,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财政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6%予以补助,其中轴承企业、胶囊企业和纺织(机)企业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补助;对购置本县企业生产的设备进行技改部分,在以上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个百分点;对列入国家、省级的重点工程和省级“四个百项”等示范项目计划的项目,在以上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个百分点;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技改部分,在以上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鼓励发展高质量智造。凡按规定备案并符合新昌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当年设备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按审计设备投资额的 8%给予奖励。当年设备投资额在 500-5000万元的,按审计设备投资额的 6%给予奖励,其中轴承企业、胶囊企业和纺织(机)企业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补助。对购置本县企业生产的设备进行技改部分,在以上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 2 个百分点。对于企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按照设备款的 15%给予补助(按照 GB/T12643-2013 标准定义执行的机器设备,并经专家认定)。

5.鼓励构建“未来工厂”场景。支持大企业大集团建设一批未来工厂。企业实施基于人工智能技术、5G技术、新型传感技术、嵌入式控制系统技术、控制优化协同技术、通信网络技术以及精密制造技术的“未来工厂”项目,建设集统计分析、动态监测、预警预测、企业服务、指数发布等诸多功能于一体的“未来工厂大脑”决策平台,享受“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6.鼓励构建“未来总部”场景。支持上市企业、总部企业建设未来感、科技感、人文感以及低能耗相融合的“未来总部”大厦。总部企业面向综合业务需求,实施基于智能化开放创新、辅助智能决策、业务自动化的“未来总部大脑”项目,建设未来实验室、未来设计中心、运营管理中心的,相关行业龙头企业在新昌县设立区域总部、研发总部的,享受“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7.鼓励构建“未来园区”场景。对在高新区、开发区建立独立的智慧政务、智能物业管理平台、智慧能源管理平台并投入使用的园区建设主体,一次性补贴建设投资总额(不含购地费、购租房产费用及人力资本)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建成独立智慧物流平台并投入使用的园区物流企业,按其实际建设或改造升级费用的50%(不含购地费、购租房产费)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发展基于大数据智能、立体模拟等在线教育培训平台,对成功研发智慧型、数字型职业教育平台的服务商,根据其实际产出效果给予其实际研发投入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附则

8.亩均论英雄结果应用。对亩均综合评价为A、B类工业企业按照10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按照8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不享受,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除外;2020年开始对应参加亩均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不参加评价的,不得享受,当年新办工业企业除外。

9.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凡涉及与本意见同性质、同类型优惠政策交叉时,每个奖励事项只能适用对应的一个奖励条款,并按照最高和最优的一个条款享受,不重复享受。

10.规上企业无研发经费统计支出,实行减半奖励补助。

11.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⑴存在《绍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绍市委办发〔2016〕43号)第五条规定情形的;⑵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⑶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⑷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未达标的;⑸有明显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12.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县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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