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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器换人”扶持政策

点击:1135时间:2015-05-11 00:00:00 来源: 绍兴智造

     三、政策措施

    (一)实施一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储备一批、建设一批、投产一批”的思路,组织实施一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定期制定发布工业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引导企业和社会投资方向。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示范企业库,每年在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中确定100项示范项目,对示范项目实施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同时对示范项目企业在

重点项目申报和资源要素保障政策上予以倾斜扶持。

   (四)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机器设备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对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的用于工业产品、成套设备、自动化生产线和信息系统改造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摘自《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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