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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机器换人部分选摘)

点击:1258时间:2015-05-11 00:00:00 来源: 绍兴智造

    (五)推进现代装备制造业发展。提升现代装备制造业的产业层次和发展水平,鼓励引导从单机制造向总集成、总承包方向发展。致力推动首台(套)产品研发生产,对企业研发成功国内首台(套)先进技术装备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国内首台(套)先进技术装备批量化生产且年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的,根据相关导向目录及预期绩效,经认定后,给予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20%50%的奖励,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对企业引进国际领先、国内一流的技术装备及关键零部件产品,根据相关导向目录,经认定后,给予实际采购额20%的奖励,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鼓励发展紧密型协同制造模式,对本地企业及科研机构配套使用列入本地重点支持发展目录的成套生产设备的,按实际采购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购置本地获得发明专利的首台(套)先进装备的,按实际采购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对通过武器装备承制单位保密认证、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科研生产许可证等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鼓励“机器换人”。对列入“机器换人”专项计划的提升改造项目和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认定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实际设备技术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设备技术投资额2%的一次性补助;实际设备技术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设备技术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每个法人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实际设备技术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且企业劳动生产率超过全市行业平均水平10%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设备技术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助,每个法人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机器换人部分选摘)

4. 加快传统小微企业改造提升。引导传统小微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机器换人”、信息化改造、淘汰落后产能等途径加快转型升级。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已设立的“绍兴市院校科技合作专项资金”应重点向小微企业倾斜,用于支持小微企业与国内外院校开展科技合作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大院名校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原则上年度扶持资金不少于当年实际支出的20%

鼓励小微企业“机器换人”,对列入“机器换人”专项计划的提升改造项目和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认定实际设备技术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设备技术投资额2%的一次性补助。

对通过验收的省级“两化”融合示范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对小微企业按计划通过技术改造升级和核减产能淘汰落后设备(主体设备、生产线)的,经相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分别按其资产净值给予6%(最高200万元)、10%(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六、 附则

    20. 本意见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工业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小微企业的标准为: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

     21. 本意见中涉及的扶持条款适用于越城区、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工业小微企业。本意见扶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除当年新办企业外,对亏损企业一般不予政策扶持。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计算口径为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企业财政扶持(奖励、资助等)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为限(企业摊位费、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资助除外)。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从高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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